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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A电竞官网:妻子被人调戏丈夫反击致人死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4-03-14 16:24:53 来源:AOA官方入口 作者:aoa全站入口

  妻子被醉酒男子调戏,丈夫陈某杰面对几人持械围攻,用折叠小刀还击致1死3伤,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男,黎族,1991年3月7日出生,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XX村民委员会X组,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陈*杰,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养鹿乡XX村XX组XX号,捕前住三亚市荔枝沟XXXX附近出租屋,建筑工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2016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杰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杰及其辩护人张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杰和其老婆孙XX等水泥工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处吃饭,周XX、周世明、容X、容*和纪*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被告人陈*杰和孙XX吃饭完后就去加班。22时许,周XX、容X、容*和纪*练在工地调戏孙XX,还骂站在孙XX身边的被告人陈*杰,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周XX冲上去要打被告人陈*杰,陈*杰也冲上去要打周XX,孙XX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荣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孙XX在劝架时被推倒在地,被告人陈*杰就上前去扶孙XX,周XX、容*和纪*练先后冲过来对被告人陈*杰拳打脚踢,被告人陈*杰也用拳脚与他们对打。接着,容*、纪*练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冲上去打被告人陈*杰,周XX也从工地旁边拿起一把铁铲,准备殴打陈*杰。其中纪*练被刘*荣抱着,但纪*练一直挣扎往前冲,当他和刘*荣挪动到被告人陈*杰身旁时,纪*练将刘*荣甩开并持钢管朝被告人陈*杰的头部打去,因陈*杰头部戴着一个安全帽,那根钢管顺势滑下打到被告人陈*杰的左上臂。周XX持铁铲冲向陈*杰,但被孙XX拦住,周XX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杰。在这过程中,被告人陈*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XX,右手持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乱捅。刘XX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XX、容*和纪*练看见后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被告人陈*杰砸过来。容*被被告人陈*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容*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腹股沟区下方,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XX被捅致左膝部皮肤裂伤伴髌上韧带断裂,其伤势为轻伤;纪*练呈左腹股沟区裂创痕,刘*荣呈右大腿远端前侧裂创痕,二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陈*杰被打后呈左头顶部浅表挫裂伤,其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物证折叠式单刃小刀一把,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被害人陈述周XX、纪*练、刘*荣的陈述,证人张X、容X、孙XX、王XX、郭XX、刘XX、张XX的证言,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原告人周XX被刀捅伤后,于2014年3月13日到三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庭审中,周XX向法庭提交的住院清单(2张),显示费用共计5488.56元,门诊收费1张,费用为154元。另查明,周XX平时从事的工作是木工。

  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杰持小刀将被害人容*捅伤致死亡,将被害人周XX捅致轻伤,将纪*练、刘*荣捅致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杰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的发生是基于被害人容*、周XX等人酒后无端调戏被告人陈*杰的妻子孙XX,在遭到陈*杰的斥责后,对被告人陈*杰和孙XX挑衅、攻击而引发。本案中,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被害人本身的陈述、证人证言,均证实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被告人陈*杰是在妻子受到调戏、侮辱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争吵,在陈*杰扶持被推倒的孙XX时,先是被害人周XX动手殴打陈*杰,接着被害人容*和纪*练先后对陈*杰拳脚相加,后容*和纪*练又手持钢管一同围殴陈*杰,且纪*练的钢管已打到了陈*杰的头上,只是因为陈*杰头戴安全帽才避免了严重后果。而被害人周XX在殴打陈*杰的过程中从最先的空手到从旁边捡起铁铲欲进一步伤害陈*杰。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无论是强度还是情节都已严重威胁到被告人陈*杰的生命安全,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被害人的侵害行为始终没有停止,被告人陈*杰一边护着妻子,一边用小刀挥划,始终处于被动防御状态,且被害人离开时还向被告人扔石头、酒瓶等,被告人没有追击的行为。故本案中,被告人陈*杰的行为属于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纵观本案,首先被告人陈*杰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陈*杰再无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因此陈*杰的防卫是其正当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其次,陈*杰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钢管和铁铲)的侵害之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再次,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这种威胁已事实上发生(纪*练的钢管已打到陈*杰的头部,陈*杰的伤势为轻微伤),故被告人陈*杰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因此造成一名侵害人的死亡、一名轻伤及另二人轻微伤的后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故被告人陈*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诉求赔偿问题,由于被告人陈*杰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依照相关规定,被告人陈*杰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人周XX的诉求依法驳回。

  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判决无罪,错误的认定行为性质,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陈*杰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属于互殴行为,陈*杰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危害结果,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2.无限防卫权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案中,从双方关系和起因看,纪*练等人和陈*杰是同为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孙XX而引发双方斗殴;从纪*练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以及周XX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空手对打,说明纪*练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杰于重伤、死亡的故意。故一审判决认定陈*杰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紧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时行使无限防卫权,确属错误。3.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陈*杰行为既属于正当防卫,又属于无限防卫,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杰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而判决陈*杰无罪,属于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原审被告人陈*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杰的行为不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认定陈*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的定性是正确的。2.抗诉书认为被告人陈*杰主观上不是以防卫为目的,而是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在客观上是实施了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的指控是错误的,所列出的理由也是错误的。3.抗诉书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同时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陈*杰无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认识也是错误的。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陈*杰无罪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18时许,原审被告人陈*杰和其老婆孙XX等水泥工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处吃饭,被害人容*(殁年19岁)、周XX、纪*练和周世明、容X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其中容*、周XX、纪*练三人喝了一瓶500毫升装的二锅头白酒。陈*杰和孙XX吃饭完后就去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22时许,周XX、容X、容*和纪*练吃饭喝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的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XX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XX。陈*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看到周XX、容*、纪*练等人站在孙XX的身边,便问孙XX是怎么回事,孙XX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杰。陈*杰便生气地叫容*等人离开,但容*等人不理会陈*杰。周XX看到陈*杰的手推车已装满混凝土,便叫陈*杰把车推走,但陈*杰站在孙XX身边,不去推车。容*等人还对陈*杰说“你让你老婆干那么重的活啊。”陈*杰不予理会。周XX觉得陈*杰在这碍事,为引开陈*杰,便将手推车推到工地里面。周XX返回后,用手摸了一下孙XX的大腿。纪*练问陈*杰想干什么,陈*杰没有说话。周XX也问陈*杰想干嘛,是不是想打架。陈*杰遂与周XX等人发生争吵。争吵中容*等人中有一人对陈*杰说“你今天走不了了!”周XX冲上去要打陈*杰,陈*杰也冲上去要打周XX,孙XX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荣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周XX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杰,但被孙XX拦住,周XX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杰。孙XX在劝架时被周XX推倒在地,哭了起来,陈*杰准备上前去扶孙XX时,周XX、容*和纪*练三人先后冲过来对陈*杰拳打脚踢,陈*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接着,容*、纪*练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m,空心,直径约4cm)冲上去打陈*杰,期间纪*练被刘*荣抱着,但纪*练一直挣扎往前冲,当他和刘*荣挪动到陈*杰身旁时,纪*练将刘*荣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杰的头部打去,因陈*杰头部戴着一个安全帽,那根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杰的左上臂。在这过程中,陈*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XX,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乱挥、乱捅,致容*、周世杰、纪*练、刘*荣受伤。水泥工刘XX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XX、容*和纪*练见状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杰砸过来。容*被陈*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容*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腹股沟区下方,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XX左膝部皮肤裂伤伴髌上韧带断裂,其伤势为轻伤二级;纪*练呈左腹股沟区裂创痕,刘*荣呈右大腿远端前侧裂创痕,二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陈*杰被打后呈左头顶部浅表挫裂伤,其伤势为轻微伤。

  折叠式单刃小刀一把(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经原审被告人陈*杰在原审庭审中辨认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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